成人高考專升本??贾R點:民事權利
成人高考專升本常考知識點: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
關于民事權利的概念,有多種表述。本書認為,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權利由自由權、請求權和勝訴權三種權利要素構成,是這三種權利要素的統一。
(1)自由權,即權利人可以自主決定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請求權,即權利人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勝訴權,即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權利。
2.民事權利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權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以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人身權是指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等。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
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對權利客體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支配權的特點在于: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自身利益需要,無須他人行為的介入;權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特點在于:請求權人必須通過他人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基于基礎權利而派生的權利,有基礎權利才有請求權。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屬于形成權的有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抵銷權、解除權及繼承權的拋棄權等。形成權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所以,抗辯權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請求權存在并且提出請求為前提??罐q權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指能使他人請求權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權利,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延期性抗辯權是指能使他人請求權在一定時期內不能行使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以民事權利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權利。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請求不作為。絕對權的特點有二:其一,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其二,權利主體不必通過義務主體的行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都屬于絕對權。
相對權是指其效力僅及于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相對權的特點有二:其一,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稱為對****;其二,權利主體自己不能直接實現其權利,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主體履行其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以民事權利的相互依存關系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在相互有關聯的幾項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則是指在相互有關聯的幾項權利中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賴于主權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權利。例如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保證債權,相對于作為主權利的債權,是從權利。主權利與從權利在相關聯的法律關系中是相對應的概念,沒有主權利,則從權利不能存在;沒有從權利,無所謂主權利。因此,不能籠統地說所有權、債權是主權利。
(5)原權利與救濟權
以權利發(fā)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間的派生關系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是原有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為基礎性權利,如基于有體物而發(fā)生的所有權,基于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等。
救濟權是基于原權利而派生的權利,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險時而產生的權利。例如所有權是原權利,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所有權人即享有停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救濟權。
(6)既得權與期待權
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可以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而可以實現的權利,如因生產制造產品而取得的所有權。期待權是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如附延緩條件合同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屬于期待權,只有所附條件成就時,權利人才能實現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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