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ㄒ唬┡`制社會 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
戰(zhàn)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臺負責監(jiān)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jiān)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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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qū)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二、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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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制社會
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于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wèi)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