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自考答疑:簡述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來源:湖北自考網(wǎng)
時間:2015-02-01
簡述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qū)別。
答: (1)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對自己占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侵占脫離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區(qū)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此外,本來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的遺忘物而非法占為已有的,或者本來是遺忘物,而行為人以為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法占為已有的,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
(2)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的事實誘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占為已有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行為人合法占有他人財物后,將該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虛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因為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騙行為屬于為了確保對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實施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故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也不應將侵占罪與詐騙罪實行并罰,而應僅認定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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