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1工程”簡介
一、“211工程”建設的目的
實施“211工程”,是中國政府推進高等教育發(fā)展,促進高等教育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一項重要措施。這一工程的實施旨在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培養(yǎng)高層次人才,對提高國家高等教育水平,加快國家經濟建設,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發(fā)展,增強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能力,實現(xiàn)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基本立足于國內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建設目標及任務
面向21世紀,在“九五”期間,重點建設一批高等學校和重點學科,并在此基礎上經過若干年的努力,使100所左右的高等學校以及一批重點學科在教育質量、科學研究、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等方面有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別是管理體制改革方面有明顯進展,成為立足國內培養(yǎng)高層次人才、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重大問題的基地。其中,一部分重點高等學校和一部分重點學科,接近或達到國際同類學校和學科的先進水平,大部分學校的辦學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在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上取得較大成績,適應地區(qū)和行業(yè)發(fā)展,總體處于國內先進水平、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工程建設的主要內容:
“211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學校整體條件、重點學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三大部分。
1.學校整體條件建設:造就一大批學術造詣較深、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學術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特別應加速青年學術帶頭人的培養(yǎng),保持一支政治業(yè)務素質優(yōu)良、結構合理、人員精干、相對穩(wěn)定的教師隊伍和管理干部隊伍;
深入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優(yōu)化學科(專業(yè))結構,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確保教育質量有較大地提高;
加強教學、科研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為培養(yǎng)及吸引優(yōu)秀人才創(chuàng)造必需的生活、工作條件;
提高辦學規(guī)模效益;
加強科學研究工作,努力實現(xiàn)科研成果產業(yè)化,加快科學技術轉化為現(xiàn)實生產力的步伐;
推進辦學體制改革,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
增強高等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高等教育在國際上的影響。
2.重點學科建設:主要是增強科技前沿領域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的能力。在部分有條件的學校中選擇一些對國家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社會發(fā)展和國防建設等領域產生重大影響,能夠解決本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并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重點研究基地,加強培養(yǎng)人才的實驗條件,拓寬學科面,形成一批學科基礎相關、內在聯(lián)系緊密、資源共享、具有特色和優(yōu)勢的學科群、學科基地,以持續(xù)培養(yǎng)本領域高水平的骨干人才。要努力形成覆蓋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主要行業(yè)和領域、帶動學科和科技發(fā)展、分工合理、相互配套的重點學科體系。
3.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圖書文獻保障系統(tǒng)、現(xiàn)代化儀器設備共享系統(tǒng)等建設內容。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將連接全國主要高等學校,并與國際網絡聯(lián)網,為我國教育、科技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服務。圖書文獻保障系統(tǒng)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為依托,設立全國綜合文獻中心和一批學科文獻中心,與國內外文獻系統(tǒng)廣泛聯(lián)網,建立文獻信息子網。根據地區(qū)優(yōu)勢,在全國高等學校比較集中的中心城市,結合高等學校重點學科的建設,設立現(xiàn)代化儀器設備共享服務中心,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
“九五”期間“211工程”建設規(guī)劃任務:
1.首先重點建設2所高等學校,使其在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yǎng)的整體水平上,接近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并在國際上確立較高的聲譽和地位。
2.著重提高和改善25所左右與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密切相關、重點學科比較集中、承擔較多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任務的高等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基礎設施條件,使其在人才培養(yǎng)質量上有顯著提高,一些重點學科接近或達到國際水平,并在高等學校中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要注重支持與基礎產業(yè)、支柱產業(yè)密切相關院校和重點學科點的建設,加大國家急需的高級專門人才和應用技術人才的培養(yǎng)力度,以體現(xiàn)“211工程”建設面向經濟建設主戰(zhàn)場。
3.加強300個左右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科技進步和國防建設密切相關的重點學科點,增強持續(xù)培養(yǎng)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相關領域高水平人才的能力。
4.完成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基本框架建設。
“211工程”的具體建設方式:
原則上將主要建設內容統(tǒng)籌考慮在擬確定的重點建設大學和要提高、改善的大學中進行,以體現(xiàn)資金的有效使用和發(fā)揮高等學校的綜合效益。少數(shù)重點學科及其他建設項目可安排在另外一部分高等學校中進行。
三、工程建設資金
“211工程”所需建設資金,采取國家、部門、地方和高等學校共同籌集的方式解決。按現(xiàn)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建設資金主要由學校所屬的部門和地方政府籌措安排,中央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給予支持,對工程建設起推動、指導和調控作用。
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專項資金,要優(yōu)先保證國家重點學科、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適當安排有關高等學校上水平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建設。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國家重點學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補助少數(shù)高等學校整體水平提高所需基礎設施的建設。
四、建設程序與組織管理
“211工程”作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和第九個五年計劃,從1995年起實施。
1.國務院成立了“211工程”部際協(xié)調小組,協(xié)調決定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協(xié)調小組由國務院、國家計委、國家教委和財政部的主管領導組成。協(xié)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211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和檢查評估工作。辦公室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的有關同志組成,地點設在國家教委。
2.“211工程”按國家基建程序進行審批和管理。中央行業(yè)主管部門和?。▍^(qū)、市)人民政府,商國家教委對申請進入“211工程”的備選院校和學科點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后,有關主管部門需向國家教委報送預備立項備案材料。根據“211工程”總體進度要求和國家財力可能,由國家教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國家計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計委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目標和標準,部門、地方和院校自籌資金落實情況,以及中央專項資金的安排,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核,條件成熟一所,批準一所。經審定批準進入“211工程”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和國家教委在年度計劃中滾動安排中央補助投資并付諸實施。對符合“211工程”建設要求、與國民經濟發(fā)展重點密切相關、自籌資金落實不需要中央專項支持的高等學校,也可列入重點建設計劃并享受相應的優(yōu)惠政策。
3.“211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工程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實施進展要求,具體負責本部門和本地區(qū)“211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認真抓好所屬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確保按期保質完成。
五、“211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心指導下,在國家計委、教育部和財政部的協(xié)調領導下,“211工程”建設進展平穩(wěn)順利。
“九五”期間,在“211工程”學校中共安排了602個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其中人文社會62個,占10%;
經濟政法57個,占10%;
基礎科學89個,占15%;
環(huán)境資源42個,占7%;
基礎產業(yè)和高新技術255個,占42%;
醫(yī)藥衛(wèi)生66個,占11%;
農業(yè)31個,占5%。
“九五”期間,“211工程”建設資金總量約為183億元。其中,用于重點學科建設資金63.88億元,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資金35億元,基礎設施建設資金10.06億元,配套設施建設資金73.32億元。
“211工程”建設實施以來,推動了高等教育的整體發(fā)展,推動了部門與地方的共建和多種形式的聯(lián)合辦學,充分調動了各方面的辦學積極性,同時也帶動了學校辦學思想的變化。學校辦學條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全國高等教育數(shù)字化信息平臺初步建立,公共教學設施建設初見成效。“211工程”學校確立了以重點學科建設為核心的指導思想和學科建設在學校發(fā)展中的核心地位,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能力進一步提高,科研裝備水平有了較大幅度提高,明顯增強了其開展科學前沿領域研究和解決經濟建設重大問題的能力,師資隊伍建設得到重視,為穩(wěn)定和吸引人才創(chuàng)造了一定的工作條件。“九五”期間,“211工程”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產生了一批標志性的成果。
“211工程”“九五”期間建設已經基本結束,“十五”期間建設即將開始。
“211”工程大學名單(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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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6所) |
清華大學 |
北京大學 |
中國人民大學 |
北京工業(yè)大學 |
北京理工大學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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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學 |
北京郵電大學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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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 |
中央民族大學 |
中國礦業(yè)大學(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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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 |
中國政法大學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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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樂學院 |
北京體育大學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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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學 |
北京科技大學 |
北京林業(yè)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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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大學 |
北京中醫(yī)藥大學 |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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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 |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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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所) |
復旦大學 |
華東師范大學 |
上海外國語大學 |
上海大學 |
同濟大學 |
華東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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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
上海財經大學 |
上海交通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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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所) |
南開大學 |
天津大學 |
天津醫(yī)科大學 |
河北工業(yè)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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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2所) |
重慶大學 |
西南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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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所) |
華北電力大學(保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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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所) |
太原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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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1所) |
內蒙古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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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4所) |
大連理工大學 |
東北大學 |
遼寧大學 |
大連海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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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3所) |
吉林大學 |
東北師范大學 |
延邊大學 |
黑龍江(4所) |
東北農業(yè)大學 |
東北林業(yè)大學 |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
哈爾濱工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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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11所) |
南京大學 |
東南大學 |
蘇州大學 |
河海大學 |
中國藥科大學 |
中國礦業(yè)大學(徐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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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師范大學 |
南京理工大學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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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學 |
南京農業(yè)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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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所) |
浙江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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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3所) |
安徽大學 |
合肥工業(yè)大學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福建(2所) |
廈門大學 |
福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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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所) |
南昌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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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3所) |
山東大學 |
中國海洋大學 |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
河南(1所) |
鄭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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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7所) |
武漢大學 |
華中科技大學 |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
華中師范大學 |
華中農業(yè)大學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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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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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3所) |
湖南大學 |
中南大學 |
湖南師范大學 |
廣東(4所) |
中山大學 |
暨南大學 |
華南理工大學 |
華南師范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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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1所) |
廣西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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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所) |
四川大學 |
西南交通大學 |
電子科技大學 |
西南財經大學 |
四川農業(yè)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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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所) |
云南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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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1所) |
貴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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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7所) |
西北大學 |
西安交通大學 |
西北工業(yè)大學 |
陜西師范大學 |
西北農林科大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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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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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所) |
蘭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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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所) |
新疆大學 |
石河子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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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所) |
海南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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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1所) |
寧夏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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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1所) |
青海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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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1所) |
西藏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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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系統(tǒng)(3所) |
第二軍醫(yī)大學 |
第四軍醫(yī)大學 |
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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