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學概論”復習指導(7)
自考“法學概論”復習指導(7)
第七章 商法
第一節(jié) 商法概述
1、商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商人、商業(yè)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同屬于私法范疇,商法與民法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上,商法調整的完全是財產關系,且均為雙務有償關系;民法既調整財產關系,又調整人身關系,且其財產關系中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并存。
2)法制制約程序上,商法對商行為的要求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形式上也多樣化,一切取決于市場流轉的客觀需要,而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則比較嚴格,形式也比較單一。
3)歸責原則上,商法較多地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并有不斷增多適用的趨勢,民事責任中則以過錯原則為主,雖有無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的適用,但限制較多。
4)規(guī)范形式上,商事習慣在商法規(guī)范的形成和發(fā)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雖也有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遠遠超過習慣法,并正形成較穩(wěn)定的格局。
5)從國際性上看,商法的國別差異愈來愈小,并已形成國與國之間較多的商事公約,而民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民族性和傳統(tǒng)性。
3、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商法以各個經濟主體(企業(yè))的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yè)相互間的利益為目的法,而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yè)與整個國民經濟間的關系為目的的法。
1)主體范圍上,商法主體主要是商事領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經濟法主體則十分廣泛。
2)法律規(guī)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淵源有一定靈活性,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成文法,并有嚴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上,商法主要表現為商行為法,并多為任意性規(guī)范,而經濟法較多地表現為組織、管轄、平衡、協(xié)調等,國家干預的成分較多。
4)商法與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也有較大差異。
第二節(jié) 公司法
1、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調整公司內外部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數的股東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的企業(yè)法人。
特征:1)由定額股東所組成。
2)股樂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3)兼有資合性和人合性。
設立條件:只能以發(fā)起方式設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程序:1)訂立公司章程。
2)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報經審批。
4)認繳出資。
5)驗資。
6)召開首次股東會,確立公司機關。
7)設立登記。
第三節(jié) 破產法
1、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滿足債務人正當合理的清償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之下,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序。
特征:1)它以清算債務人的全部財為為手段來達到公平清償債權人債務的目的;
2)它以債務的存在并且到期不能清償為前提;
3)它是一種司法清算程序。
2、破產法:用以調節(jié)和規(guī)范破產過程中人民法院及債權人、債務人、清算組以及其他破產當事人或參與人的具體行為和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指: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xù)狀態(tài),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時間標志。
案件受理后產生的法律效力:
1)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zhí)行程序必須終止。
3)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
6、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表達債權人意志和統(tǒng)一債權人行動而由全體登記在冊的債權人組成的臨時性機構。
7、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的效力:
8、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產生的效力:
9、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為:1)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yè)所欠國家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節(jié) 保險法
1、保險法:調整因保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保險: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分類:1)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2)實施方式……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
3)人數不同……單保險和復保險。
4)承擔責任的順序……原保險和再保險。
3、投保人: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
保險標的: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人的壽命和人體。
4、設立保險公司具備的條件:1)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guī)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3)有具備任職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和與業(yè)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
6、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yōu)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五節(jié) 票據法
1、票據: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并于一定期間內由其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的以一定數額(湖北自考網)金錢為目的的特種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設權證券。
3)票據是貨幣證券。
4)票據是要式證券。
5)票據是無因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7)票據是文義證券。
2、票據法:國家為調整票據關系和確認票據行為而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特征:1)強行性2)技術性3)固定性4)國際性。
3、票據法律關系: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的簽發(fā)和流通、轉讓等過程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簡稱票據關系。
1、票據關系的主體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參加承兌人等。
2、票據行為應符合的要件:
1)行為人具有票據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必須采用特定的書面形式。
4)必須以法定方式記載票據事項。
5)行為人必須簽章。
6、票據行為包括以下種類:1)出票行為2)背書上3)提示4)承兌5)付款6)退票7)追索8)保證
7、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8、匯票、本票、支票三者的關系:
與本票相比,匯票是委托付款的票據,必須記載付款人,因此,匯票有三方基本當事人,而本票是自付票據,由發(fā)票人自己付款。與支票相比,匯票對付款人是否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沒有特定
的限制性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能夠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另外,匯票必須經過承兌,這一點也不同于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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